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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變更、廢止及其程序
保護區之變更程序及範圍,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保護區之廢止程序,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事由者,免再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準用第八條及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有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事由者,由主管機關依劃設程序辦理,準用第五條至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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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提請審議會審議後,公告變更其範圍:一、保護區因情事變更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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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