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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1條

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表出席。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審議會會議,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不得低於全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專家學者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提具書面專業意見,供出席委員參考,並應納入會議紀錄。 審議會未依第八條辦理通知及完成公開程序者,不得進行任何表決。但遇緊急事故,必須立即召開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全體委員,應扣除任期中解聘、死亡致出缺未補聘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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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