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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2條

審議會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席致詞。 二、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開發單位簡報。 三、列席單位或人員陳述意見。 四、就本案相關議題進行討論。 五、列席單位及人員離席。 六、審議會進行審議並作成決議。 七、散會。 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會議之審議結果應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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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