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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3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 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第七條所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背景之一,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 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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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