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 第4條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4條

審議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代表兼任;召集人為當然委員。 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