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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下列機關(構),指派人員於審議會列席: 一、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公、民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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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