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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6條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專家學者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機關代表隨其本職進退。 審議會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一、辭職或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 二、任期內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三、違反行政程序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本辦法及其他法令迴避規定。 四、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 五、就審議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餽贈或其他不正利益,致損害公益或主管機關利益,有確實證據。 六、其他違反職務或不適任審議會委員之行為。 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之。 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 任期中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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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