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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11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應每五年至少辦理一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評估,並將評 估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評估工作應由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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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