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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12條

水利建造物經安全或評估檢查發現有缺失時,興辦水利事業人應儘速依其 危險程度辦理適當之修復、改善或更新,並將結果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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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