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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 第9條

興辦水利事業人於水利建造物遭受其設計標準以上之地震、洪水、豪雨等 侵襲時,應立即辦理特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檢查項目應於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內分別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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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