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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84條

政府為發展及維護水利事業,得徵收左列各費: 一、水權費。 二、河工費。 三、防洪受益費。 前項所稱各費,除依法支付管理費用外,一律撥充水利建設專款,由主管機關列入預算,統籌支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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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