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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87條

政府因辦理及維護防洪工程,得向受益者分別輕重徵收防洪受益費。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收防洪受益費之區域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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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