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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88條

防洪受益費,向受益區域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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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