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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副知相關機關: 一、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二、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 三、審定水土保持規劃書。 四、同意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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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