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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 第8條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求之抄件份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水土保持規劃書之審查程序,準用前條規定辦理;主管機關審定後,應檢送水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及三份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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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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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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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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