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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水土保持計畫之審核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或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前項經審查後仍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者,應自收到修正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第一項之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聯席審議者,其審查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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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及主管機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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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