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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15條

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 前項承辦技師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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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