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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2條

水土保持完工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向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分期申報。 依本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規定,應由技師簽證監造者,並應檢附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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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