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 第34條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34條

水土保持施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完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且不得逾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期限較長者,從其規定。 申請展延應檢附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限應超過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期限;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證明文件者,免附。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