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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廢(污)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設置進流水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其廢(污)水之輸送方式,應以管線或溝渠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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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3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一、每月與廢(…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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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