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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4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應採行減量措施。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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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