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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土壤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疏漏至作業環境之污染物或廢(污)水應收集處理,並記錄疏漏日期、時間、原因、水量及收集處理情形,保存三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致污染水體、土壤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於事件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記錄疏漏日期、時間、原因、污染物種類、數量、水質、水量、通知主管機關方式、對象、日期、時間及應變措施。應變後十日內,應提報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保存三年。 前項緊急應變紀錄及處理報告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一、前項應記錄事項。 二、應變內容及其排除、清理之方法。 三、參與應變之人員及任務。 四、因應緊急事故之水體、土壤監測計畫。 五、後續因應改善之方法。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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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水污染防治措施項目如下:(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二)…第3條事業廢水類別如下: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逆洗、治療…第4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以下簡稱核發機…第6條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處理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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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