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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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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