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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1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灌溉渠道者,應先取得灌溉渠道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同意,始得排入。 前項之管理機關(構)或所有人拒絕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排入時,應同時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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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