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第67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67條

事業作業環境內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所產生之污水,管理方式如下: 一、污水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事業廢水管理方式辦理。 二、污水未與事業廢水合併處理者,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方式辦理,並應設置放流口。 前項第二款之放流口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66條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第6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