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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7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四、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五、設置貯留設施前。 六、設置稀釋設施前。 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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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