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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9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9條
第 二 章 設立階段
核發機關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核准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核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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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5條
核發機關受理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申請、變更或展延案件,依第四十二條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
「設立階段」的其他條文
第7條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二、…
第8條
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附表三規定之文件。
← 第8條
看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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