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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C: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mg/Nm³或ng-TEQ/Nm³。 二、Cs: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測或監測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ppm、mg/Nm³或ng-TEQ/Nm³。 三、Nm³: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四、Os: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 五、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六、ppm:百萬分之一。 七、mg:毫克,相當於零點零零一公克。 八、ng:奈克,相當於10-9公克。 九、TEQ(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 - 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毒性當量,計算戴奧辛濃度之毒性權重。 十、起火期間:指自啟動旋窯之點火裝置至排氣中含氧百分率達百分之十六之操作期間。 十一、停車期間:指於維持監測設施正常運作下,自開始關閉主燃料進料裝置,視營運需求逐步關閉旋窯之助燃空氣進氣閥至排氣中含氧百分率達百分之二十之操作期間。 十二、新設污染源: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 十三、既存污染源: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三日以前已完成建造、建造中、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未經招標程序已訂立工程施作契約之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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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