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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受撤銷登記處分之水處理工程業,在一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稱或同一地址或 同一負責人申請辦理水處理工程業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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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