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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發布實施前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照內有水處理工程項目者。應於本 規則發布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八條之規定申辦水處理工程業登記,逾 期喪失承包水處理工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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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