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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水處理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省 (市) 主管機關應予撤銷其登記,並 報經濟部備查。                    一、本依第六條之規定聘僱技師及技術員,經省 (市) 主管機關限期聘僱 而未如期辦理者。                二、違反第十條之規定,經省 (市) 主管機關限期辦理變更登記而未如期 辦理者。                    三、申請登記事項虛偽不實者。              四、受本規則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            省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處分,得以公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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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