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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水處理工程業應向所在地省 (市) 主管機關申請水處理工程業登記,領得 證照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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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