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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水處理工程業分為左列二級: 一、甲級:得承裝任何水處理工程。其應具備條作如左: (一) 登記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一次規劃設計或承製水處理工程,其淨水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 尺,廢 (污) 水量每天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上之經驗或能力。 (三) 聘僱專任技師一人及專任技術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應為大專院校 化學工程、環境工程、衛生工程科系畢業者。 (四) 具有附表一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二、乙級:得承裝淨水量每日未達五千立方公尺,廢 (污) 水量每日未達 五百立方公尺之水處理工程。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 登記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 具有規劃設計或承裝水處理工程之經驗或能力。 (三) 聘僱專任技術員三人以上 (其中一人應為大專院校化工、環境工程 、衛生工程科系畢業者) 。 (四) 其有附表二所定之儀器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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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