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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本規則所稱技師、技術員資格如左: 一、技師:依技師法規定領有環境工程或衛生工程技師證書者,或領有化 工、土木、水利、機械、電機、農化工程技師證書,曾受水處理專業 訓練,並具有五年以上處理工程經驗者。 二、技術員:國內外大專院校或高級職業學校化工、環工、土木、水利、 機械、電機等科系畢業或經上項科目技能檢定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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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