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 第3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監測目的需求,考量下列位置設置監測站: 一、背景水質代表性地點。 二、水體分類河段之水質代表性地點。 三、水庫水質代表性地點。 四、重要水利用點。 五、重要污染源流入點。 六、河川、排水路出海口。 七、其他依水質管理需求指定之地點。 前項監測站設置得依採樣安全性及可行性,作適度調整。 第一項第六款得設於最接近出海口之橋樑或人工設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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