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 第4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定期監測水體水質監測站之檢測項目與採樣頻率如下: 一、河川:氫離子濃度指數(pH)、導電度、溶氧量、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每月監測一次;重金屬每季監測一次。 二、水庫、湖潭:葉綠素 a、透明度及總磷,每季監測一次。 三、河川、排水路出海口:河川、排水路出海口距離二公里內有養殖區者,於該出海口污染濃度較高之季節時段,調查水質重金屬項目,未符合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附表二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以下簡稱環境基準)者,每季監測重金屬一次。 四、主要飲用水取水口:於污染濃度較高之季節,調查重金屬水質項目,未符合環境基準者,每季監測重金屬一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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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