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 第5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5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設置水體管理機關(構),且依其用水目的或管理需求執行水質監測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不重複設置監測站。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各水體水質管理需求或使用目的,委託水體管理或取用機關(構)辦理水質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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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