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 第5條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5條
依其他法令規定設置水體管理機關(構),且依其用水目的或管理需求執行水質監測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不重複設置監測站。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各水體水質管理需求或使用目的,委託水體管理或取用機關(構)辦理水質監測。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