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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告水質監測資料於該機關網頁。 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辦理之定期水體水質監測結果,應記明監測採樣位置地理座標,並依規定格式傳送至中央主管機關資料整合平台,開放各界應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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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