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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第10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10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依
第四條
及下列方式管理所轄之土地,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定期派員實地巡查,並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閱。 二、進行實地巡查時,發現土壤、地下水有受污染之虞等情事,立即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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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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