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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第9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9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本法
第六條
第三項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依規定辦理下列工作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規定,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二、掌握所轄區內事業單位之歷年生產者、運作特性及更迭資料,並留存紀錄。 三、針對土壤、地下水監測超過污染管制標準情形,檢具檢測資料,並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且配合提供可供研判、釐清污染來源資料,及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七條
第五項命其所為之應變必要措施,並留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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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承租人或使用人作為工廠、加油站、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法第九條第一項…
第8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使用者,應依本法同條項各款…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於土地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前,管理其土地之管理措施及注意,無重大…
第3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場址土地使用分區及實際使…
第4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對其閒置土地採取下列防止土地遭受污染之管理措施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
第5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承租人或使用人作為工廠、加油站、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本法第九條第一項…
第6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作為農、林、漁、牧使用,採取下列規定防止或減輕土地遭受污染者,已盡善良管…
第7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受讓人應要求讓與人提供土壤污染評…
第8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將土地提供予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使用者,應依本法同條項各款…
第10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依第四條及下列方式管…
第11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
第12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因預算或人員編制等因素無法辦理相關土地管理措施者,於知悉其土地遭受污染時,依本…
第1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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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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