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11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之污水處理廠 (場) 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如委外 清除、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代清 除、處理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 府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 、能力足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如自行規劃焚化爐、掩埋場處理廢棄物 ,其環境影響應併入計畫中一併評估。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