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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6條
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污水處理廠 (場) 之基地,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 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 等證明文件。 (附件及附表從略)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或另覓替 代方案。 三、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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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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