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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裁決罰鍰繳納處理細則 第20條

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應交付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並應於送達簿上簽名或 蓋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逾期不到案經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掛號郵寄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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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