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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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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投保責任險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規定之汽車責任險,應有定期一年以上之保險期間,但自用小客車 新車第一次領牌應有定期三年之保險期間,並均應至遲於期滿前一個月內 辦妥續保手續,保險契約失效時,應即繼續投保。 前項汽車責任險之投保及續保契約,由公路監理機關於發給汽車牌照及汽 車定期檢驗時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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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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