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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汽車檢驗或考驗工作。 依
第十二條
至
第十五條
及前項之規定停止檢驗、考驗工作時,應停止其執行各類車種之檢驗或考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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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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