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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2條

第 五 章 收購餘電費率
能源用戶就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餘電,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之;公用售電業之購電費率,依下列各款方式定價: 一、以公用售電業售電價格扣除輸配電及銷管費用。 二、反映公用售電業購買相當電源之購電成本,並依燃料種類分別定價。 前項所定購電費率,包括容量費率及能量費率。 第一項第二款定價方式之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自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實施日期起,取得合格系統登記者或因機組擴增或更新而變更合格系統登記者,適用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價方式;既設系統適用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並得向公用售電業申請變更為第一項第二款之定價方式,其變更以一次為限。但專業處理廢棄物之汽電共生系統,適用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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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餘電費率」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定價方式,其容量費率按公用售電業高壓及特高壓電力之基本電費定價;能量費率依…第14條公用售電業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得於必要時收購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電能,其能量費率以電力交易平台…第15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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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