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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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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