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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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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基準
汽電共生系統符合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及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二之基準或為專業處理廢棄物,且經登記者,稱合格汽電共生系統(以下簡稱合格系統)。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之汽電共生系統,其已登記或經依本辦法登記為合格系統者,適用原有效熱能比率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及總熱效率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基準。但該系統擴增或更新機組辦理變更登記時,適用前項規定。 專業處理廢棄物之汽電共生系統不受前二項有關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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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合格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一、擅自變…
「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基準」的其他條文
第6條
能源用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系統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登記表…
← 第4條
看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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