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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14條

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事實之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 其他機關在同一水系實施相關治理工程時,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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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