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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河川治理規劃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但就使用該土地及其原有合法地上物應予補償。 前項使用私有土地之補償,依使用土地面積,按該土地施工開始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核給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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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治理規劃」的其他條文

第13條河川治理規劃應以一水系或利害有關之數水系為一規劃單元,由管理機關統一為之。第14條河川治理工程應由管理機關依優先次序釐訂分年分期實施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但管理機關得因…第15條管理機關經辦完工之河防建造物,應列冊並附圖管理;其他機關或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依河川治理計畫線…第16條河川區域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代表(理)人為提前解除河川區域管制,願意依河川治理計畫自行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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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